顺天府尹徐会澧等:京师《设公估局收大钱用铜元》 光绪三十一年二月初二日

【清末机制币相关奏折】 2024-04-11     171
顺天府尹徐会滥等摺《设公估局收大钱用铜元》光绪三十一年二月初二日窃惟京城市面,行用私钱,匪伊朝夕,从前不过于官铸大钱之中,搀用十之三四,今则几于不见官板,银价潮涌,人情岌岌,而禁私之法又不宜过事操切,使市面摇动,所谓急脉缓受者是也。臣近日严饬官吏传集钱业,再四推敲,敬拟数端,为我皇太后、皇上陈之:一曰减私价。今之市肆,砂钱与官板同

顺天府尹徐会滥等摺《设公估局收大钱用铜元》

光绪三十一年二月初二日

 

窃惟京城市面,行用私钱,匪伊朝夕,从前不过于官铸大钱之中,搀用十之三四,今则几于不见官板,银价潮涌,人情岌岌,而禁私之法又不宜过事操切,使市面摇动,所谓急脉缓受者是也。

臣近日严饬官吏传集钱业,再四推敲,敬拟数端,为我皇太后、皇上陈之:

一曰减私价。

今之市肆,砂钱与官板同一使用。民间以银易钱。砂板之数几倍官板,人情贪此便宜,莫不顾使砂板。砂板畅行,官钱愈滑,势将化官钱以铸私,较之买铜铸造尤为合算。若目前先行减价以塞其源,使私铸者无利可图,庶市面亦不至以急而生变。

由臣咨会各门出示,限一月之内,以砂板两文作官板当十钱一文,搭大钱行用,首一月搭用十之五,按月递减一成,以减尽为止。并责令各钱铺将所出原串之现钱票陆继收回,钱色数目,即照本票付给,以后止准用官板钱票,其民闻旧债悉仍原数,亦不得援以二当一之例,向欠户索讨。俟铜元通行而后禁绝砂板,永远不准行用,此为不禁而禁者一。

二曰用铜元。

盖铜元之铸,必须机器,非若私铸砂钱之易。私铸人犯率多以大砖垒叠为炉,以砂罐熔铜,一闻查拿,立时可以灭迹,事无左证,官法亦穷,彼更肆行无忌。若铜元之机器,成本既重,作伪亦难,近年各省官局多以此获利,地方商贾亦赖此以流通,此为裕国便民者二。

三曰设官局。

由官开设银号,平议银洋市价,以为之倡。盖私钱禁绝,铜元流通之后,若价值彼此低昂,奸商贪利贩卖,火车朝发夕至,倘不预防,则价低处之铜元纷纷外溢,必将近畿市面画一钱价,方可免此等流弊。所有往来运脚及人工薪费,暂由备荒经费项下作正开支,此为防弊恤商者三。

奉旨:依议。

【附章程】谨拟行用铜元设立公传官局简明章程开单恭呈御览。

计开:

一、市景之坏,坏于私铸日多,官钱日少,钱价贱则货价贵,小民工值不能递增,生计因而目蹙。拟立行用铜元公估官局,在臣衙门一所,名日顺天府公估总局分局,以维钱价平货价为主义。

二、铜元来路宜开,方敷周转,拟请饬直隶总督于津局开夜工加铸约数十万元,专济京用,按日定价,由火车运京,兑收所换银两,每五日一批解津清还。

三、请饰下户部电饬直省各局赶办铜元,巡解公估官局,兑给以臣衙门印文,仍交该委员赴部印掣批运,俾免周折。各省解部巡行交局之铜元,按日作价,每五日报部一次,每月一次缴银入库。

四、户部造币厂将次开炉,津市既有津局所铸足资接济,亦户局日夜应出铜元约近百万元,暂时尽数专归京用,请按日由火车解交公估官局,照价兑银,五天缴津清还。

五、京外各地方因大钱质重,私毁者多,所以制造铜元以为抵制。然铜元畅行,诸商具便,特小钱铺之私铸为兑换者不利耳。历届户部搭放铜元为数不少,而京城市面业不多见,由于京津钱价贵贱悬殊,京市每洋一元易铜元九十余枚,利之所在,人共争趋,京津火车朝发夕至,率皆运出,故京市绝少铜元,其弊皆由于此。今由公估官局按日牌示铜元市价,务与津市划一,以杜流弊。

五、公估官局开办后,以银易钱既与津市一律,所出铜元自无私贩运津之弊,而外溢之患,亦不可不防。凡商民旅客出京,携用铜元不准逾五千枚之数,违者查获,即以兴贩论,其官运饷项不在此例。

六、公估官局需本甚巨,拟先提备荒经费充本局之用,俟钱价平定撤局时,全数提存臣衙门盈安库,以重正款。

七、铜元由天津运京,请暂免火车费,唯打包装裹及委员营运诸费,由公估官局发给。各省解部不在此例,应照成案办理。

八、公估官局城内二处,既为维持市面,断不能于换价有所赢余,一切开销每月约用二千余两,拟由备荒经费下作正开销。此举为小民生计起见,较之赈贷银两尤为有益。

九、公估官局无论现银现洋及银洋各券互易铜元,按日均照津市科合挂牌,并刊刻传单,照例由经纪布告商民,登诸报纸,出入一律,不增不减。

十、该局按日出入过多,若均用现银现洋互易,难期迅速。由公估官局印用各项银洋票券,俾资流通,不至拥挤。

十一、本局所用银票银元票,另刊传单布告,凡未经报明挂幌之钱庄,所开票据概不行用。

十二、九城内外钱市萃于珠宝市一处,每日由该市定盘经纪十余名,总司其事,该经纪应由臣衙门管束,责成按日照公估局交易现情,代商民买卖,应得佣钱仍准照收,不得分毫加增,违者分罚革办。

十三、公估官局每日九点钟开门,五点钟后停止交易,腾出时刻,以便清理帐目。

十四、公估官局行之六个月,察看情形,市面如能周转,即行奏撤,其所出官帖,必须于撤局之前,尽数收回,若仍须照开,随时酌定。

十五、拟请饬下商部转饰金银号商会联合一气,公估官局随时邀约商部司员暨该商会董事,会商维持钱市之事。

十六、遇有奸商把持盘剥、造作谣言,揽害闾阎者,由臣衙门咨会工巡局、步军统领、五城各简门一体查办,以安市面。

十七、公估官局开办后,凡当十大钱如何互换铜元,亦按日照津市算计定价交易,所有私铸小钱一概不收,则小钱不禁自绝矣。

十八、本局每日出兑铜元,无论官民以及挂幌钱店并他项商号到局领取铜元,每兑洋至百元、兑银至百两者,仿照京市以银易钱行情,每泡(指价值纹银百两之钱)多合数吊办法,仍按照每日津市铜元定价,只准酌增百分之一,其零星兑取者,概不酌增。

十九、开办后尚有未尽事宜,随时酌定,再行奏明办理。

 

  

 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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