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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民国军需公债章程发行公债票弁言

【清末民国媒体舆论文章】 2025-09-08     542
《民立报》  1912年1月30日 窃以民国肇兴,抢攘屡月,临时政府虽立初基,而北虏未摧,南服多事。饷糈筹拨,固难缓乎须臾,政费繁兴,又日见其推广。凡停战期内之筹备,迄和局解决后之设施,均非厚集资财,何以宏兹伟业。故两方胜负之所判,实祗财政丰啬之攸关。当此军事倥偬,倘乏整顿经营之余力,全恃募捐微末,亦无永久继续之功能,倘或一功亏,垂成坐败,

《民立报》  1912年1月30日 

窃以民国肇兴,抢攘屡月,临时政府虽立初基,而北虏未摧,南服多事。饷糈筹拨,固难缓乎须臾,政费繁兴,又日见其推广。凡停战期内之筹备,迄和局解决后之设施,均非厚集资财,何以宏兹伟业。故两方胜负之所判,实祗财政丰啬之攸关。当此军事倥偬,倘乏整顿经营之余力,全恃募捐微末,亦无永久继续之功能,倘或一功亏,垂成坐败,神州铸错,大局沦胥,固非维持人道之本心,抑岂冀望和平之始愿。此公债票发行之所由亟亟也。

查公债募集,为文明各国之通例,特吾国未经仿行,又以旧时政府,其信用不乎于国民,故国民亦不知公债之利益。今则民国方兴,与民更始,昭示大信,中外咸知,筹办者无侵吞销耗之可虞,受买者有利息报酬之可冀。而且分期缴纳,定限归还,少数固无细流土壤之嫌,多数更有名誉奖励之法。定章具在,取法至良。国民各尽急公好义之诚,则兆庶早获幸福安宁之赐。况自武汉起义,响应四方,凡须眉壮士、巾帼英雄,热血喷于九霄,头颅轻于一掷,舍生命而苏汉种,出死力以挫淫威。顾人方薄血肉以甘为前驱,而我独守资财而不为后盾,以生视死,宁勿赧颜。况列强环视,同守中立之盟,世界公言,群钻共和之治,现既三分有二,薄海观成。如或以财政之困难,致坠千钧于一发,以中较外,更属何心。所愿诸公,同矢匈奴未灭之心,共扬卜式输财之谊,内慰英魂于地下,外耸观听于邻封,联十四省财赋之区,毋分畛域,合四百兆神灵之裔,重整河山,将见犁庭扫穴之功,筹诸拉朽摊枯之例。倘其利迷见睫,祸侮噬脐,诚恐伊戚之自贻,实匪人谋之不善。呜呼!不世之奇勋,争手腕不争喉舌,最终之胜利,在铁血尤在金钱。用缀数言,聊为警告,凡诸条例,具列下方。

中华民国军需公债章程

第一条  此项公债定名为中华民国军需公债。

第二条  此项公债于民国元年正月八日经南京参议院议决,由临时大总统批准发行。

第三条  此项公债以一万万元为定额。

第四条  此项公债以国家所收钱粮作抵,将来免厘加税实行时,则改以所加之税作抵。

第五条  此项公债专以充临时军需及保卫治安之用。

第六条  此项公债由中央政府财政部发行,分派各省财政司劝募。

第七条  此项债票,照票面价额实收,无折无扣。

第八条  此项公债,以阳历周年八厘行息。

第九条  此项公债自发行后第二年起,每年偿还该债五分之一,至发行后第六年还清。

第十条  每年偿还债本,以抽签法决定,其抽中之票号目额数,刊列广告,俾众周知。

第十一条  此项债票分千元、百元、十元、五元四种。

第十二条  此项债票,以百元作英金九镑计算,凡缴金款者,当于预约收据及债票上加盖图章,详细注明将来还本付息照付金款。

第十三条  此项债票,为不记名债票,持有票者,无论何人,政府均认为债主。

第十四条  抽签处设在中央政府财政部。

第十五条  凡抽中之票,持票者可在各处公债处或其他代理处换现,或将该票作为纳税及钱粮之用。

第十六条  本债票六年期满,准再展现两年。凡各抽中之债票,务须于此限内,在各公债处或代理处换现,或作为纳税及钱粮之用,过此两年期限之后,作为废纸。

第十七条  每债票连有小票,名为息票,计十二张,届付息期,凭以取息。

第十八条  凡到期各息票,须于到期后,六个月内换现或作纳税及钱粮之用,过期后作为废纸。

第十九条  债票已经抽中,其未到期之总票,均即作废,并须缴还公债处或代理处销毁。

第二十条  每年付息二次,阳历二月二日为上半年付息期。八月二日为下半年付息期。民国元年八月二日为第一次付息期。

第二十一条  民国三年二月二日为军需公债第一次还本期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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