南洋大臣刘坤一致外务郚电:《反对以铸一两重银元载入商约》光绪三十年二月二十五日(1904年4月10日)沪二十一电悉。银元改重一两,上年政务处电询,曾经由鄂将窒碍情形,先后详陈有案。此次贺、戴税司复踵前议,在该税司但知化零为整,可以划一,殊不知中国币政不能划一者,在银两平色之参差,不在银元分两之轻重。盖银无自大至小以大递减,银两成色本均一律,
南洋大臣刘坤一致外务郚电:《反对以铸一两重银元载入商约》
光绪三十年二月二十五日(1904年4月10日)
沪二十一电悉。
银元改重一两,上年政务处电询,曾经由鄂将窒碍情形,先后详陈有案。此次贺、戴税司复踵前议,在该税司但知化零为整,可以划一,殊不知中国币政不能划一者,在银两平色之参差,不在银元分两之轻重。盖银无自大至小以大递减,银两成色本均一律,若能废生银,则银元分两即不改亦能划一;不能废生银,则银元分两虽改仍不能划一。
若废生银悉用银元,不独现在三局万不能应全国所需,纵将存沪机件运京添设一局,亦无济于事。若待铸积巨数然后通行,目前实无此财力。若随铸随用,既不足以供各省之用,则现用之银洋元不能不准兼用,是仍不能划一。若再广购机具,增添多厂,俾所铸务求足用,不独购机建厂需时,即欲遽行,筹此巨款以为购办机厂之用,亦恐力有未逮。
且银元之制,悉仿洋元,价有洋元可凭,至今尙难一律。改用一两,若准随市作价,高下毫无凭藉,若酌定划一价值,商买利析毫芒,与洋元计重较值,定有盈亏,势必阻格不行,民不信用,亦恐法令有时而穷。
马使虽允中、英通用,中国现无金钱,还债须用金镑,彼可暗抬镑价,权操于人,受亏实在意中。在中国自欲变法,有此种种关碍,尚未可轻于尝试,矧圜法本自有之权,一经入约,即自弃其权。万一事有阻略,彼时欲用不得,欲罢不能,岂不更受大累?是以赫德之议,亦谓不必载入约内,实为有见之言,但不肯将入约关碍说破耳。
事关国计民生,应由中国自度财力,酌定善法,再行核办,非独不便入约,亦不应遽定别法。且无金钱徒有银元,亦万不济用。如欲创用钞票,即银元不改亦属可行,盖银与元尽可各分票也。